• 演奏组(第一组至第四组)视奏组(第四十九组至第五十一组)、即兴组(第五十二组至第五十三组)及钢琴教师演奏组
(第五十四组外,所有参赛者之年龄及国籍均不受限制。详情请查阅“比赛组别及曲目”一栏。
• 参赛者可同时选择参加多于一个组别之赛事,但必须以独立申请表格填写。每份申请只
接受填写一个组别之赛事。
3 .所有中国及澳门之参赛者必须先参加当地赛区举办之初赛。
4 .所有海外赛区之参赛者必须把参赛曲目录音制作,连同申请表格一并交回,作为初赛选
选择之用。
• 初赛结果将于即日公布,并于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核实通知。而所有海外参赛者则于二零
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或之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。
6 . 参赛者必须于比赛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比赛场地,办理登记手续。
7 . 所有已列明年龄限制之组别,参赛者必须携带有效之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,以便比赛场地之工作人员作年龄之核实。协奏曲之伴奏者则不受此限。
8 .参赛者于比赛当日不可穿著制服或扣上识别襟章 ( 校服除外 ) 。
9 .赛事委员会有权随时更改比赛时间表。如遇上由教育署发出因恶劣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而需要停课之指示,所有当日举行之赛事将会全部取消,直至另行通告。
10 .对于评审委员所作出之最终比赛成绩,任何人均不得异议。
11 .评审委员有权于比赛中途终止参赛者的演出,参赛者不得异议。
12 .如参赛者之演出超过法定峙时限,评审委员有权终止参赛者之演出。
13 .所有与评审委员会之成员有任何亲属或师徒关系之参赛者,必须于申请表格内列明;而该评审委员则不可参与该赛事组 别之评审工作。如有违规者,其参赛资格将被取消。
14 . 所有乐谱之影印本均不得于比赛中使用。
15 . 任何人士不得于比赛场地内进行摄影、录音或录像。一切录像版权均属赛事委员会所有。
16 . 所有在场人士均需小心看管个人财物。如有任何遗失,赛事委员舍均不会负责。
17 . 已缴交报名费将不获退还,亦不得转让他人或转作另一项比赛之费用。
18 . 所有奖项 ( 除通利奖学金外 ) 均不得兑换现金。
19 . 如参赛者的演出未达到赛会所规定的水准,赛事委员会将不会颁发任何奖项名次及该名次之奖品。
20 . 参赛者所填报之资料必须属实。如有违规者,其参赛资格将被取消。所有资料只会作比赛之用。
21 . 参赛者如有违反任何比赛规则,赛事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。
22 . 此份报名表格及比赛规则分别以中、英文拟成,若内容上有任何差异,则以英文版本为准。
23 . 主办机构有权修改比赛规则,若有任何修改,恕不另行通知。